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为做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年上半年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受理范围
1.经开区范围(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权力和办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19〕23号)中规定的“经开区(约60平方公里)规划范围”)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且居住地在经开区范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注册地在经开区范围的)2024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经开区范围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经开区范围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4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且居住地在经开区范围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居住地在经开区范围的港澳台居民;
7. 驻京部队(经开区范围内)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机构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按照管理权限,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体检—网上报名—现场办理—领取证书”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体检(已取得有效期内体检证明的,无需再次体检)
1.体检时间:即日起至6月24日。
2.体检方式
申请人自行选择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体检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体检标准详见附件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3.体检有效期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于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24日进行的,在2024年上半年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二)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2024年6月14日上午9:00至6月20日下午4:00;
2.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报名入口: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4.确认点选择“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5.查询系统自动核验结果:
本次认定中,系统会通过数据比对的方式自动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核验的信息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各项条件。
如系统显示“犯罪记录核查未通过”,则申请人无法参加本次认定。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核验已通过”,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无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
如系统显示某项条件“待现场核验”,则申请人现场受理时需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具体要求见本公告“(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内容。
(三)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
2024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非工作日除外);
2.受理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4号;
3.发放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
现场受理通过的申请人应当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
(四)领取证书
1.申请人选择邮寄证书的,邮寄服务由北京邮政EMS提供,邮件包含一本《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选择自取证书的,凭回执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五)申请教师资格流程
详见附件2:《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六)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的,将无法完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现场办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现场受理时需提交原件,其中:
(一)身份证
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标注姓名、学科和报名号。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经开区范围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经开区范围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经开区范围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已办理电子居住证的,可使用“京通”小程序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3.经开区范围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4.持有经开区范围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5.驻京部队(经开区范围内)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可联系相应体检机构获取纸质体检证明,现场受理时须提交加盖体检机构公章的纸质版原件。
(五)学历、普通话水平等其他认定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客服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所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7.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8.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9.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4年6月13日